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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需關懷學生實施要 點」相關資訊

主旨:「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0401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需關懷學生實施要點」,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3日教特字第1145008466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6日臺教秘(五)字第1144100401B號函辦理。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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