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處理校安通報生對生校園霸凌案補助費用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114年3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1905號函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二、有關旨揭案件案每案補助總額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整,僅補助以下費用,不足經費請貴校自籌:
(一)出席費(人/次)。
(二)撰稿費(每千字)。
三、併案調查案件以1案計算,如為重新調查案件,需另組調查小組調查時,得另案申請。
四、請檢附經費申請表、出席證明(如簽到表)及調查報告字數證明等相關佐證報本局審核。
五、本計畫執行期程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請於案件處理完畢後儘速函報申請俾利憑辦。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114年3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1905號函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二、有關旨揭案件案每案補助總額上限為新臺幣1萬元整,僅補助以下費用,不足經費請貴校自籌:
(一)出席費(人/次)。
(二)撰稿費(每千字)。
三、併案調查案件以1案計算,如為重新調查案件,需另組調查小組調查時,得另案申請。
四、請檢附經費申請表、出席證明(如簽到表)及調查報告字數證明等相關佐證報本局審核。
五、本計畫執行期程為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請於案件處理完畢後儘速函報申請俾利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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