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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原則」,請相關人員自行下載運用。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4月24日府社保字第1143818084號函暨本縣113年12月11日召開成人保護家庭暴力服務網絡第2次聯繫會議決議辦理。

二、重申有關就學輔導回覆平台接獲旨揭目睹暴力事件知會單後派予個案就讀學校;學校於受理後應於 30 日內回覆本局有關個案處理情形,轉知時如遇寒暑假,學校應於開學後 30 日內回覆本局、如遇目睹兒少為應屆畢業生,請原就讀學校知會本局改派至新就讀學校,或由本局轉回防治中心。各級學校針對轉知之目睹兒少輔導處遇以協助其在校穩定就學,增進正面人際互動經驗及減緩目睹暴力之創傷等為主。

三、有關家庭暴力及(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於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時,應評估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並提供或轉介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爰請貴校依旨揭原則第二點(學前階段之目睹兒童)及第三點(國小以上在學中目睹兒少)相關規範協處。

四、檢送「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處遇原則」1份,請相關人員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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